為全面落實國家審計署對我校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的要求,根據學校《關于落實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要求的通知》及資產管理處2019年6月8日關于2016年資產清查中盤虧設備賠償工作會議的要求,現就涉及建設工程學部的盤虧設備賠償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學校牢牢把握堅決貫徹中央要求、牢牢把握緊密結合學校實際的工作部署,嚴格落實縱向責任體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和從嚴治校,做到審計發現問題堅決整改、切實整改、全面整改。
二、賠償原則
根據校長辦公會決定,賠償責任認定原則如下:
1. 原值10萬元以上大型儀器設備:超過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稀缺貴重的及實際殘值較高的,賠償金額=設備原值*5%。
2. 1000元-10萬元之間的設備:超過使用年限的賠償金額=設備原值*1%;未超過使用年限的,賠償金額=儀器設備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
3. 1000元以下低值設備: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2012年頒布),1000元以下設備不屬固定資產范疇,不按固定資產管理,可免于賠償。
三、工作安排
交款人持賠償申請表至學校財務處繳款。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建議刷借記卡(儲蓄卡),不使用貸記卡(信用卡)。交款地點:主樓西側樓126會計科大廳14號窗口。
交款后,將財務處出具的收款收據交至學部綜合辦公室(三號樓312室)。聯系人:王威;電話:84708500
截至時間:2020年6月17日17:00
建設工程學部綜合辦公室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