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維護教職工職業健康,促進學校的和諧發展,使教學科研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職業衛生工作,既是一項工作任務和基本要求,也是社會文明和技術進步的標志。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概念: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第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完善職業衛生的監控保障體系,層層落實責任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職業衛生意識,消除各類職業危害隱患,保障教職工職業衛生健康。
二、職業衛生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是學校最高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主管副校長作為最高管理者代表學校負責對全校職業衛生工作實施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必須有一名領導分工負責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作,各實驗室、中心等基層部門的負責人是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本部門日常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相關職責:
1. 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
2. 學校安委會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 學校人事處和各級用人單位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 各教學科研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 教職員工在教學科研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三、職業衛生管理
第七條 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難;
2.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 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 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學校實驗室、研究所等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時,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通過驗收。
第九條 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職業病危害作業是極易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嚴重職業病的主要作業。
特殊管理包括對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的特殊管理。如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和操作自動化,作業場所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包括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聯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配備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還包括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監管手段。如實施許可制度,即作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許可。作業許可是指用人單位從事放射、高毒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特殊衛生規定和要求,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該項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是指從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的人員,也包括這類作業的管理人員必須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和培訓,身體狀況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管理人員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的設置
1.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相關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 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有關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十一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各教學科研單位應對涉及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提供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和督促相關人員按規定正確使用勞防用品,禁止勞防用品經費移作他用。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應按規定發放營養保健津貼。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檢測評價制度,各教學科研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由學校每年定期向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檢測、評價。
第十五條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學校每年定期組織對各有關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出的非正常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第十六條 職業病報告制度
對發現疑似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后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第十七條 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當學校安委會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校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