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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理工大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14-11-26  點擊:[]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辦學條件,優化環境,保障教學實踐、科學研究、勞動生產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環保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下簡稱“安全環保”)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環保的法律、法規。全校師生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第三條  安全環保工作,既是一項工作任務和基本要求,也是社會文明和技術進步的標志。安全環保工作應成為開展教學實踐、科學研究、勞動生產及其他各項工作的基本內容之一,各單位必須列入工作議事日程。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環保的監控保障體系,層層落實安全環保責任制,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安全環保意識,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管理和組織各項安全環保工作。

二、安全環保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校長是全校第一安全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副書記作為最高管理者代表對全校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管理。

第六條  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安全環保管理機構,下轄三個分委員會:生產與實驗室安全分委員會、消防與交通安全分委員會、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分委員會,校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安全科。

第七條  各學部、院(系)、部處、直屬單位一把手為第一安全責任人,同時各單位必須有一名領導分工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工作。各實驗室、中心等基層部門的負責人是安全環保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本部門日常安全環保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應設置一名專(兼)職安全員,協助負責人做好本單位安全環保工作。各單位的每一個房間都要落實安全責任人,如人員變動,須及時報校安委會備案。

三、安全環保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要做好本單位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新進人員(包括外來實習、協作以及施工人員)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在了解和掌握了相關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后,方可進入工作場所。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學生進行實驗、實習之前,應由指導教師或帶班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在學生了解和掌握了相關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后,方可進行實驗、實習。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張掛在醒目的地方,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環保管理記錄,及時記錄本單位日常安全環保管理工作情況,如安全工作計劃與總結、安全會議與教育、安全檢查與措施以及事故調查與處理等等。

第十二條  各單位領導在制定工作計劃、布置工作和總結時應包含安全環保內容,加強對安全環保工作的管理。在各項工作評比、評獎中,應實行安全環保“一票否決”制。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和房屋修繕項目必須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向相關職能部門報批審核。對工程質量、施工現場、施工隊伍應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委托方對項目的安全工作負有監督管理和檢查的責任。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加強安全環保的“三同時”申報工作,嚴格按“三同時”項目審批要求執行,并保證有完備的安全環保設施和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消除有毒有害物質、防止環境污染的輔助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度。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保證在用儀器設備的安全運行,不準隨意改動安全保護裝置。高出地面的操作臺應設置防護欄,井、溝、坑、洞等應設置蓋板。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的安裝或線路設施的敷設,必須符合《低壓用戶電氣裝置規程》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要求。不準亂拉亂接電線,確因需要拉接臨時電線時,應報電力科審批,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拆除。各種移動電動工具使用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絕緣良好。

第十七條  各單位的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消防要求,消防設施等安全標識必須完備、明晰、有效,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重點要害部位(儀器室、倉庫、變配電間)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嚴禁煙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向公安處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動工,同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對高溫、輻射、噪聲、毒氣、病毒、激光、粉塵、超凈等有害人體健康的場所和環境要加強監督治理和定期檢查,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新設專業和科研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提供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和督促相關人員按規定正確使用勞防用品,禁止勞防用品移作他用。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應按規定發放營養保健津貼,對在輻射環境下工作的人員應定期安排體檢。

第二十條  各單位對廢氣、廢水、廢物和噪聲必須積極認真地治理,防止“三廢”和噪聲污染校內外環境。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同時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監測、上報制度,依照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協助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在校園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和教學與科研實驗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條 新建實驗室和現有實驗室的技術改造,應當采取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八條 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實驗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四、危險物品與特種設備管理

第三十條  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及學校關于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定期做好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確保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發生事故和污染。

第三十二條  使用放射源和放射裝置的實驗室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大連理工大學輻射安全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大執行力度,確保絕對安全。

第三十三條  涉及危險化學藥品的各實驗室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大連理工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劇毒品的購買申請,必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字,經公安處審批后方可辦理購買手續。劇毒品的保管、領用,必須按照公安部門治安管理的要求,做到雙人共管,臺帳清晰、齊全。

第三十四條  危險物品以及劇毒品的廢棄物,各有關單位必須將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場所,由危險物品專管員定期按要求統一處置,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十五條  涉及特種設備的校內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大連理工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在用以及即將投入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車輛等特種設備必須向校安委會辦公室申請辦理登記、審證和年檢手續,經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檢驗合格、頒發使用登記證后方可啟用。安全閥和壓力表必須定期檢驗,保持靈敏可靠。

五、事故處理及上報

第三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保證人身安全為第一要務。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向社會救助機構(110119112)發出應急救援求助,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事故報告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各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時,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情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性質、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責任、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事故教訓以及群眾接受教育的情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八條  根據事故大小、情節輕重,對事故肇事者和責任者按有關規定,給以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校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35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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