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實驗室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環境,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教學、科研與日常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學部(院)實驗室、特種設備使用場所以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的技術安全管理。
第三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實驗室及技術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校技術安全工作,下設安全科。
第四條 各學部(院)及相關單位行政的第一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及技術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確立一位行政副職,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及技術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實驗室主任或課題責任教授為所在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對所在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對所在實驗室技術安全負直接責任。
實驗室主任任命本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管理員,開展所在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實驗室安全管理員須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六條 實驗室及技術安全工作實行校、學部(院)、實驗室三級管理。學部(院)主管副部(院)長應代表所在單位與學校簽訂《實驗室技術安全責任書》;實驗室主任或課題責任教授應代表實驗室與學部(院)簽訂《實驗室技術安全責任書》,責任逐級落實到每個房間,并明示責任者姓名。
第七條 學部(院)的各級安全責任人應對所在單位的安全負有檢查、監督和管理的責任。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判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章 技術安全管理及勞動保護
第八條 各實驗室根據本單位的儀器設備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大型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其他易發生或可能發生操作事故的設備也應建立安全操作規程。教學實驗室必須針對學生在實驗室的實踐活動,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使用儀器設備尤其是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實驗室應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校驗和標定。
第九條 大型儀器設備和特種設備的操作和管理者是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負責人;一般儀器設備的儀器負責人是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負責人。儀器設備的安全負責人應經常對儀器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妥善解決。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條 在實驗室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掌握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和基本知識、熟悉各項操作規程后,方可開始實驗操作。實驗室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并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規定的安全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按照安全環保的“三同時”進行申報,嚴格按照“三同時”項目審批要求執行。有關安全生產、防止環境污染的輔助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度。
第十二條 各實驗室人員必須熟悉本實驗室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處理方法,各實驗室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限期整改。不能馬上解決的,要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負責人。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布局。實驗室內的儀器設備、材料、工具等物品應分類擺放整齊,布局合理。各實驗室應及時清理廢舊物品,不堆放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物品,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第十四條 實驗室消防工作應以防為主,杜絕火災隱患。實驗室人員須了解本實驗室中各類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關消防知識。實驗室防火工作的具體細則詳見《大連理工大學消防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氣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實驗室內不應有裸露的電線頭,應配有必要的避雷設施;配電箱內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觸電或燃燒;對高壓裝置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使用化學試劑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危險品的使用、儲存工作由各實驗室負責,應分類、分項存放,嚴格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使用化學試劑的教學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對化學試劑的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有毒物品管理。實驗室在使用易制毒和劇毒化學品時,要嚴格按相關管理規定使用和保管,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詳細記錄。實驗室劇毒物品管理工作按照《大連理工大學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實驗室在從事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要嚴格制定相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依據勞動防護的相關規定,為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工作的有關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要求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依據有關規定,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人員享受相應的營養保健待遇。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應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應盡可能避免對實驗室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對廢氣、廢物、廢液的處理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排放。新建和改擴建實驗室時,須將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施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在日常管理中要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和通風條件,防止疾病傳播,杜絕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注意做好實驗室雨季防汛等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三章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是國家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認定的儀器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校內機動車等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法規,購置特種設備時必須選擇由國家認定的具有特種設備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設計、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種設備,也不得對原有的特種設備擅自進行改造或維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購置安裝后必須經國家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定期檢驗。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人員,必須通過大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培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按照《大連理工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放射性防護
第二十九條 放射性實驗室或單位必須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并設專人做放射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實驗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
第三十條 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儀表、射線裝置等必須嚴格遵守申報制度,接受安全部門的檢查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校內放射性防護工作按照《大連理工大學輻射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生物實驗室是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科學研究任務的需要,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在特定的設備及環境條件中,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對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質和規律進行觀察、研究和探索的場所。所使用的實驗物品中含有能使人類或動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實驗室,稱為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所使用的實驗物品為實驗脊椎動物的實驗室,稱為動物實驗室。
第三十三條 生物實驗室的設置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確定實驗室級別,獲得相應證書。
第三十四條 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生物安全知識培訓,獲得相應部門頒發的證書方可上崗。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程序。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應該制定意外事故的應對程序和突發事件應對預案,應對預案應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安全科備案。
第三十七條 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按照《大連理工大學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安全檢查與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技術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實驗室與設備處每學期組織一次全面的技術安全檢查,此外還不定期組織專項抽查。一般性檢查工作由安全科組織相關院(系)技術安全管理干部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放射性防護檢查工作由安全科組織專業人員進行。
第三十九條 各學部(院)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實驗室及技術安全檢查。
實驗室的日常檢查由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定期組織對各分室的檢查。
第四十條 各學部(院)根據新進入實驗室學習與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的具體情況組織安全教育,依照實驗室的安全管理規定與規程嚴格進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通過考核并持有證書才能上崗。取得證書者,按要求年限進行復審。
第七章 事故處理及上報
第四十二條 發生技術安全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事故報告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學校和各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時,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情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性質、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責任、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事故教訓以及群眾接受教育的情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四十四條 根據事故大小、情節輕重,對事故肇事者和責任者按有關規定,給以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學校技術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以上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解釋。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